居民身份证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jian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法律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明确规定,对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06/28/content_943234.htm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居民身份证法在28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通过。这部法律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Jian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完)
新华社全文播发居民身份证法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全文约3000字,共5章22条,分为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总则一章中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Jian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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