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何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章 查 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 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 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 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 选民登记;
(二) 户口登记;
(三) 兵役登记;
(四) 婚姻登记;
(五) 入学、就业;
(六) 办理公证事务;
(七) 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 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 参与诉讼活动;
(十) 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 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 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 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 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 寄卖物品;
(十八) 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